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認證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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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3月訂定公布
中華民國93年6月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4年4月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2月第4次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國健癌字第10003025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國健癌字第102030132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國健癌字第111036029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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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本署),為培養優秀癌症登記技術人員,鼓勵進修汲取癌症登記新知,提昇癌症登記品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甄審考試得由本署或委託民間立案機構、團體(以下稱辦理機構)辦理,經甄審考試及格者,由本署發予及格證明。
三、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甄審制度,依專業知識深淺,採分級分階段辦理。
四、參加癌症登記技術人員基礎級甄審考試,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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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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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癌症登記工作,達六個月以上者或申報量達二百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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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且曾於三年內修習癌症登記基礎能力培訓課程,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五、參加癌症登記技術人員進階級甄審考試,應領有基礎級及格證明,始得報考。
六、甄審作業,基礎級認證分為資格審核、學科及術科考試三部分,進階級認證分為資格審核及術科考試二部分;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考試。相關審核及命題作業,由本署或辦理機構聘任專家學者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七、癌症登記技術人員基礎級及進階級甄審考試及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於有效期限內取得繼續教育訓練時數,基礎級累積達二十學分以上,進階級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檢具證明由辦理機構統一向本署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繼續教育訓練學分認定,依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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