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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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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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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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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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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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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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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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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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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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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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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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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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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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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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之三分之二,監事連任者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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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依票數多寡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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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民國110年9月25日 第五屆第4次會員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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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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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任期為三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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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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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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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含順序遞補之候補理事)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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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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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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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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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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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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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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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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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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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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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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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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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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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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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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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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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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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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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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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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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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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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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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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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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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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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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受停權處分期間,同時暫時喪失理、監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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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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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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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職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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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正、副秘書長及職員。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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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職責,由理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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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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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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